【部门文件】全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5-20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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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城市管理,进一步规范县城区广告设施设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全椒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全椒县店招店牌设置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一)户外广告

    1、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2、户外广告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等三类:大型是指设施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设施任一边边长在4米至1米之间,或单面面积在10平方米至1平方米之间;小型是指设施任一边边长小于(等于)1米,或单面面积小于(等于)1平方米。

    3、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为两年,满两年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延期手续。确需办理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及时向城市管理局提交《安全报告》并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或拆除。

    4、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周边应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广告设施,且宜设置小型广告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场站周边广告设施设置不宜过多,宜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当在建筑物屋顶设置中小型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且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的底部构架不应裸露、高度不应大于1m,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二)店招店牌

    1、店招店牌(以下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等处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志行为。招牌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禁止出现商品营销、经营服务范围、电话号码、变相发布广告等不符合规定的内容。

    2、招牌的设置坚持一店一招,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以楼(段)为单位,相邻招牌上下一条线、左右一平面设置的原则。牌面高度宜控制在1.2米至1.5米之间,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牌面高度、宽度由各执法大队以楼(段)为单位现场核定,报市容股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广告设施

    按照《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申请设置广告设施,需向城市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注明:申请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设置地点、形式、材质、尺寸、期限等,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2
    、申请(办理)人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等);
        3
    、广告设施设置前、后现场效果图;
        4
    、设置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安全责任书》;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备案或审批流程

    1、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城管执法局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市政公用管理股根据申请内容,组织现场勘察,提出初步审批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决定。需要上局党组会研究或上报县领导批示的,由局分管领导提出,根据会议决定或县领导批示再作出决定。所有审批材料由市政公用管理股统一整理归档。

    2、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等其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县城管执法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执法大队安排辖区网格队员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并对设置现场进行勘察,提出勘察意见;大队负责人根据申请内容和勘察意见,结合管理实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后,辖区大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有登记材料由辖区大队统一归档。

    三、管理要求

    1、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技术规范、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擅自变更广告设施的规格、结构、用途,以及广告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或设施腐蚀损坏等影响市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或拆除。逾期未能整改或拆除的,依法查处直至拆除。

    2、招牌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提倡制作精良、造型新颖,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遮挡采光窗、不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相邻合法权益。

    3、设置者须对招牌开展日常维护,确保其安全、完好、整洁、美观。若有歪斜、污损、褪色、缺字、亮化不全等现象,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新或拆除;因搬迁退租、改造变更、停产停业等原因,失去使用价值的招牌,设置者或场地产权人须及时自行拆除。

    4、本《规定》自202031日起施行。

     

    全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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